在谈否违法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关于配方破解的历史。但经过查找国内外文献,发现鲜有人对配方破解的历史做过专门的分析和统计,但配方破解是随着化学分析技术的发展而日渐成熟的。因此可以研究一下分析仪器的历史发展,从而推论一下配方破解的历史。
1950年是个特别的年份,那一年美国Perkin-Elmer公司第一次造出了可商业应用的双光束红外光谱仪。自此,以红外光谱做为核心分析技术从事配方破解的工作也开始有了技术支撑。
1955年,同样是美国的Perkin-Elmer公司开发出第一台Model 154气相色谱仪。为配方破解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1968年,美国的Waters公司造出了第一台商业应用GPC,从而也间接制造出HPLC。从此配方破解所要用到的三大技术都已经具备了。
中国最早能查询到的配方破解公开案例是,1976年上海日用化学品四厂技术组对奇华顿香料公司的几款香精进行配方破解,并获得良好效果。
由此可见,配方破解随着分析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迅速。其在国内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40年前,足可见配方破解的历史悠久性。
配方破解是否违法?
要了解是否违法,先看看国家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规定如何?见下文
第一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一点和第二点,都提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个前提下获取配方才算违法。前段时间发生的老干妈事件就是因为员工个人偷走生产配方资料,自行生产并对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害,从而被法院判刑。
利用化学分析手段了解到配方不违法
因为配方破解的过程不是“不正当手段”,而是通过市场上获取的样品,并通过各种分析技术和数据库进行逆向工程,这个过程完全合法。从而通过该合法过程获得的配方,无论是动机、过程还是结果都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违法!